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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冯光、冯雪影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冯光,冯雪影,冯春,冯斌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传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岳,萧县石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光,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裴亚政,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雪影,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春,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斌华,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光、冯雪影、冯春、冯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争议较大,在简易程序期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