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守利、冯西芳申请执行马红兵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利,冯西芳,马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利,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冯西芳,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623196708186722。被执行人:马红兵,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安庆市大观区金翔板材厂业主,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北路杰仁新村1栋2单元601室,现住安庆市宜秀区旺旺家园19栋201室,身份证号码342921196811132639。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红兵、姚洁名下的位于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19幢201室的房屋一套。现因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红兵、姚洁名下的位于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19幢201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霖审判员 何 俊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