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叶志辉、赖海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志辉;赖海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叶志辉,男,汉族,籍贯广东省海丰县,1967年10月12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赖海深,男,汉族,籍贯广东省云浮市,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叶志辉与被执行人赖海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海深应付还申请人叶志辉人民币123501.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赖海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叶志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海深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限期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后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好平审判员 钟坚城审判员 徐生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