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沈庆荣与周大川、钟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庆荣,周大川,钟霞,周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沈庆荣。被执行人:周大川。被执行人:钟霞。被执行人:周玉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大川、钟霞、周玉宝银行存款40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大川、钟霞、周玉宝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