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高翠贤与被告于中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翠贤,于中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高翠贤。被告于中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贤与被告于中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翠贤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中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翠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高翠贤负担。审判员 尹艳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