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滕利与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利,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滕利。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滕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路达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路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广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