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唐保月与龙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保月,龙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字第1246号原告唐保月。委托代理人卢雪琴,女。委托代理人贾赞勤。被告龙海军。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保月与被告龙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保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保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唐保月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