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楠与马驰、蒋宝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482号原告李楠,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玉清。被告马驰。被告蒋宝春,系被告马驰的母亲。被告马继明,系被告马驰的父亲。原告李楠与被告马驰、蒋宝春、马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驰、蒋宝春、马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楠诉称,被告马驰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2013年5月9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共计20500元,借期分别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即要求被告马驰归还所有借款,但被告马驰却以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久拖不还,且回避原告,不与原告见面。无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马驰的父母即被告蒋宝春、马继明讲明情况,被告蒋宝春、马继明向原告承诺,如果马驰不归还借款,他们负责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驰、蒋宝春、马继明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马驰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楠人民币伍千元整,用于资金周转,为期一个月。将于2013年5月22日前归还,逾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后果。2013年5月9日,被告马驰再次向原告借款155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楠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将于2013年5月22日还清。另查明,被告蒋宝春、马继明系被告马驰的父母,原告曾于2013年5月23日、2013年6月3日至被告蒋宝春、马继明处要求被告马驰归还借款,被告蒋宝春均称:马驰不在家,若马驰不归还借款,其与马继明归还该借款。三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录音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无异议的除外;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马驰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马驰系被告蒋宝春、马继明的儿子,在约定还款期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马驰归还借款时,被告蒋宝春称马驰不在家,承诺马驰若不归还借款,其与马继明归还该借款。被告蒋宝春向原告单方承诺由其夫妻二人归还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免除马驰的履行责任,故原告要求债务人马驰归还借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蒋宝春、马继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亦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楠人民币20500元;二、被告蒋宝春、马继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马驰、蒋宝春、马继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马驰、蒋宝春、马继明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敏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的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八条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债权人对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无异议的除外。(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九条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