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民初第10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黄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民初第1094-2号申请人熊方学。被执行人黄钟。熊方学申请执行黄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青羊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黄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735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钟名下所有的川AZW3**轿车进行了查封,但因无法查找该车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方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