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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温国士与李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士,李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温国士,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树英,男,1960年10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士诉被告李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国士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国士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崔思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美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