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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牡执字第6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堂申与卲国庆、段景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堂申,卲国庆,段景军,郝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牡执字第674-2号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被执行人:卲国庆,干部。被执行人:段景军,干部。被执行人:郝桂军,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升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段景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解放北街分理处帐户93×××22内的存款8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段景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解放北街分理处帐户93×××22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附: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段景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菏泽解放北街分理处帐户93×××22内的存款直至70000元(每月保留500元的生活费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