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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唐山市变压器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晓华,唐山市变压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变压器厂。法定代表人张秀英。上诉人杨晓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不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杨晓华与唐山市变压器厂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路北法院(2013)北民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法院裁定唐山市变压器厂为上诉人补缴自1995年3月至2001年3月15日期间内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征缴社会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杨晓华与唐山市变压器厂之间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庆江代理审判员  赵晓芬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