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冯志平,韩英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冯志平,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冯志平,男。被执行人韩英,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4097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证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志平、韩英名下银行存款贰拾陆万伍仟陆佰壹拾叁元整(2656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