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崔某。被告程某。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