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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崔某。被告程某。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郎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