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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05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05526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凤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