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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执民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83号申请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同年8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某甲给付申请人胡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1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