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283号申请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某于同年8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胡某甲给付申请人胡某某孩子抚养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1日按照判决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剑锋执行员 刘永彦执行员 单永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