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汪小文与汪群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小文,汪群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汪小文。被告汪群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小文与被告汪群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小文于2013年8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24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贺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