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志光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光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赖健勇,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赖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上冲村西和一街11号路口附近,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冰毒给马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35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马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经鉴定,该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7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活体指纹检索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本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2、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积极认罪,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初犯、偶犯;综上,请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光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