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安武与谢福根、谢福松、谢福群、谢福秀、谢福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武,谢福根,谢福松,谢福群,谢福秀,谢福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谢安武。委托代理人任晓莉,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福根。被告谢福松。委托代理人曾敏。被告谢福群。被告谢福秀。被告谢福清。本院受理原告谢安武与被告谢福根、谢福松、谢福群、谢福秀、谢福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安武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武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福根、谢福松、谢福群、谢福秀、谢福清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武撤回对被告谢福根、谢福松、谢福群、谢福秀、谢福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安武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