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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小红、李银贵等与山东省惠民县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李银贵,崔春英,陈向涛,陈向宁,陈向豪,山东省惠民县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416号原告陈小红。原告李银贵。原告崔春英。原告陈向涛。原告陈向宁。原告陈向豪。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红、李银贵、崔春英、陈向涛、陈向宁、陈向豪诉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红、李银贵、崔春英、陈向涛、陈向宁、陈向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李银贵、崔春英、陈向涛、陈向宁、陈向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陈小红、李银贵、崔春英、陈向涛、陈向宁、陈向豪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