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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汉清,王美荣与王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清,王美荣,王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0371号原告王汉清,男,汉族,1955年2月1日生。原告王美荣,女,汉族,1958年5月3日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炳成,南通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雪生,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原告王汉清、王美荣与被告王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汉清、王美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炳成、被告王雪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汉清、王美荣诉称:王德华、陈明珍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王志锋。两原告分别系陈明珍的弟弟和妹妹,陈明珍因治病结欠两原告借款12000元。王德华、陈明珍去世后,留有房屋等遗产。因王志锋系精神病人,经与王德华的弟弟王雪生协商,被告王雪生于2010年7月25日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上述12000元欠款待拆迁后由王雪生兑现。2012年9月,王德华、陈明珍夫妇遗留的房屋被拆迁,两原告依约主张权利,但无果,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王雪生偿还借款12000元。被告王雪生辩称,王德华、陈明珍去世后,其作为王志锋的监护人,向两原告承诺“王德华、陈明珍欠王美荣、王汉清12000元待拆迁由王雪生兑现”是事实,但其本人并没有向两原告借款,故不应承担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王德华、陈明珍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王志锋。原告王汉清、王美荣分别系陈明珍的弟弟和妹妹。被告王雪生系王德华的弟弟。王德华、陈明珍去世后,由于王志锋系精神病人,原告王美荣与被告王雪生于2010年7月25日就陈明珍生前因治病所欠债务一事进行协商,被告王雪生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王德华、陈明珍欠王美荣、王汉清12000元,待王德华、陈明珍遗留的农村家庭住房拆迁后由王雪生用拆迁补偿款兑现。现王雪生担任王志锋的监护人,王德华、陈明珍夫妇遗留的房屋已被拆迁,而王雪生至今尚未向王汉清、王美荣“兑现”12000元欠款,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以上事实,除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还有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王德华、陈明珍夫妇生前所欠债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以被告出具欠条为由要求被告偿还债务。经审查,原告王汉清、王美荣与被告王雪生之间并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首先,原告主张的欠款并非被告所借,被告王雪生仅是认可王德华、陈明珍欠王美荣、王汉清现金12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次,王德华、陈明珍夫妇生前并没有与原告约定其所欠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即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债务转让”的情形。第三,虽然王雪生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但从欠条所载明的内容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来看,所谓“待拆迁由王雪生兑现”是指待王德华、陈明珍所遗留的农村家庭住房拆迁后用拆迁补偿款偿还债务。也就是说,王雪生所表达的意思是由王德华、陈明珍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并没有作出由其本人代替王德华、陈明珍夫妇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即本案不存在“代为履行”、“债务加入”的情形。此外,原告既没有提供王德华、陈明珍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据,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王雪生继承了王德华、陈明珍的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王德华、陈明珍夫妇生前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院依法追加王德华、陈明珍的法定继承人王志锋为共同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追加王志锋为共同被告,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当然,被告王雪生作为王志锋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王志锋父母生前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汉清、王美荣关于要求被告王雪生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汉清、王美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