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古丽平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丽平,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古丽平。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王俊。原告古丽平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古丽平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1元,减半收取5036元,保全费3695元,合计8731元。由原告古丽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