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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古丽平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丽平,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古丽平。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王俊。原告古丽平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古丽平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1元,减半收取5036元,保全费3695元,合计8731元。由原告古丽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