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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与殷金星、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殷金星,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631号原告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法定代表人汪纪春。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周小军。被告殷金星。被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金星。原告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为与被告殷金星、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小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诉称,2012年12月30日,被告殷金星出具欠条一份表明其欠原告货款356275元,约定分12月每月支付30000元给原告,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货款,并由被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但两被告未能按约履行,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殷金星立即支付货款356275元,被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辩称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欠条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的欠款及担保事实。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三性”要件,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2月30日,被告殷金星向原告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至2012年12月30日绍兴鑫秀印花厂尚欠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货款合计人民币356275元,由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殷金星共同担保偿还,保证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所有货款,在此期间,分十二期偿还,每月偿还30000元,以次类推,直至偿清欠款,如任一期逾期不还清,绍兴鑫秀印花厂和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殷金星名下所有现金及资产作为抵偿,其中包括坐落在胜利路与尹大线交叉口的绍兴鑫秀印花厂的所有设备和面料库存作为抵偿。然被告殷金星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欠条约定支付欠款,遂成讼。同时认定,被告殷金星系被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两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两被告欠款及提供担保的事实。因两被告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殷金星支付货款356275元,被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金星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昌龙箱板纸厂货款人民币356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绍兴市卓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殷金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2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人民币5642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4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