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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相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相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福明,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某。原告相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福明、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双方交往两个月后终止了恋爱关系,2012年1月,我主动联系被告,双方又恢复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婚后性格不合、价值观不一致,我患有输精管堵塞症,被告患有染色体平衡异位症,要生育孩子非常困难,这两个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自2013年5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我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99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11年8月通过互联网聊天相识,201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我与原告婚前、婚后感情良好。由于原告患有输精管堵塞症,我患有染色体平衡异位症,致我暂时无法正常怀孕,由此导致双方产生了一些小矛盾,但双方一直没有分居。在现代医学条件下,我与原告完全可以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自由恋爱,201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双方健康原因致被告暂时未能怀孕,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时查明,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夫未生育子女。本院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双方健康原因致被告暂时未能怀孕,并为此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并没有根本性利害冲突,且并未分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应给其机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加强沟通与交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疾病,积极治疗,早日康复,并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相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