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宽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文化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绿园区文化体育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宽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高宝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宝。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文化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