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高某某,女,1966年10月6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某某,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启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