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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高某某,女,1966年10月6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某某,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刘启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