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杨加寿与许明录、许丽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寿,许明录,许丽容,温州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杨加寿。被告:许明录。被告:许丽容。第三人:温州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杨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寿诉被告许明录、许丽容、第三人温州瓯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寿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加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加寿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时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宝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