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396号被告人陈进荣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离异女子林某某,遂萌生骗林某某钱财的念想。陈某某为了达到目的,自称名为“陈文”,单身,是一名铲车司机。陈某某经与林某某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后,在2013年1月20日至1月25日期间,陈某某以给铲车加油及装修新房为由,三次骗取林某某现金47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从林某某手上拿走的钱款是7000元而不是47000元,其没有诈骗林某某的故意,7000元是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常乐村人,已婚。2013年1月8日,陈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离异)通过QQ聊天认识,陈某某听林某某介绍自己从马来西亚归来准备开美容美发店,打算找对象结婚的情况后,认为林某某做生意有钱便遂生骗取林某某的钱财归还赌债的想法。陈某某向林某某谎称自己名为“陈文”,离异,买有一辆二手铲车,也打算找结婚对象。陈某某经与林某某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3年1月20日、1月25日,以其无钱给铲车加油需要借款为由,两次从林某某处提取现金共计7000元,用于归还赌债。因林某某提出让陈某某与其家属见面,陈某某担心事情败露便对林某某避而不见。2013年2月1日,被害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2月2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林某某的报案。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月8日,林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一网名叫“等待机遇”的男子,那男子自称叫陈文。1月12日,林某某与陈文确定恋爱关系后,陈文断断续续到林某某居住地过夜,并承诺与林某某结婚。2013年1月20日早上,陈文以给铲车加油为由,向林某某提出借款5000元,林某某只向其出借3000元。2013年1月25日早上,陈文以同样理由再次向林某某借款,林某某随即到银行领取4000元给陈文。之后,陈文以各种理由不与林某某见面,并把林某某的QQ拉入黑名单。林某某意识到被骗后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3、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2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4、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害人林某某辨认出,陈某某是“陈文”,网名“等待机遇”。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林某某。5、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出,其先后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电脑城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前、玉林市玉州区江滨名庭路口处,分二次共收受林某某现金7000元。被害人林某某指认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先后二次共收受其现金7000元。6、QQ聊天信息,证实陈某某借谈恋爱为名向林某某借款的聊天记录。7、提取笔录、银行取款单,证实2013年1月20日、1月25日,林某某先后从银行取款3000元、4000元。8、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证实2013年1月初,其通过QQ聊天认识一名网名为“此生拥有”的女子,通过交谈得知“此生拥有”从马来西亚归来,准备开美容美发店,离异,正在找结婚对象。其因赌博欠了赌债,认为“此生拥有”做生意有钱便想骗取钱财归还赌债。其便谎称其叫“陈文”,离异,也打算找结婚对象。后来其了解到“此生拥有”名叫林某某。其与林某某见面确定恋爱关系后,双方互称“老公”“老婆”,以恋人身份同居将近一个月,期间,其谎称无钱给铲车加油两次向林某某借款共计7000元,用于归还赌债。之后,因林某某要带其与家属见面,其担心事情败露,便不再联系林某某,并把林某某的QQ拉黑。2013年2月2日下午,其在工业品市场约见女网友时被公安民警传唤调查。被告人陈某某提出7000元是借款的辩解及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某诈骗林某某的数额为470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QQ交谈了解林某某的基本情况后萌生骗取林某某钱财的想法,通过假意谈恋爱,谎称给铲车加油向林某某借款用于归还赌债,且自始至终从没归还林某某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证,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当庭予以翻供,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采信,据此确认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假借恋爱的方式谎称借款的行为实为诈骗行为。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数额为47000元,仅有林某某的报案陈述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均多次供述,其从林某某手上提取的现金是7000元。本院认为,林某某陈述被陈某某骗取现金为47000元,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检察机关上述指控意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予支持。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数额为47000元不当,应予纠正,诈骗数额应认定为7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退还出赃款七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七千元,退赔被害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伟贞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人民陪审员 陈维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