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总裁。委托代理人林晓东,男,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0300051/21257792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据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2年8月3日,到期日2013年2月3日,出票人漳州拥众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木子鑫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漳州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飞明审 判 员 梁惠娜代理审判员 吴美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