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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226号原告:汝某,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赵某,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汝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汝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汝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汝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