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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杨某甲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杨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珙民初字第821号原告尤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朝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泽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联海、黄顺先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朝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0就离婚问题诉讼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2010)禄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小孩长子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次子杨某丙由原告尤某某抚养(由被告杨某甲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次子杨某丙交给原告尤某某)。调解书签收生效后,被告于2012年8月把本应由被告抚养的小孩杨某乙交给原告,而应由原告抚养的小孩杨某丙却不交由原告抚养。故导致长子杨某乙无法上户口,不能上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调解书;3、村委证明。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任何书面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10,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诉讼到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1日法院作出(2010)禄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尤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小孩长子杨某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次子杨某丙由原告尤某某抚养(由被告杨某甲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次子杨某丙交给原告尤某某)。调解书签收生效后,被告于2012年8月把本应由被告抚养的婚生长子杨某乙交给原告抚养,而应由原告抚养的婚生次子杨某丙却不交由原告抚养。现婚生长子杨某乙同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婚生次子杨某丙同被告杨某甲一起生活。2013年5月,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就离婚和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经济条件及抚养子女的其他条件仔细权衡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把本应由其抚养的婚生长子杨某乙交给原告抚养,而应由原告抚养的婚生次子杨某丙却不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并未按照协议依法予以履行。现婚生长子杨某乙同其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婚生次子杨某丙同被告杨某甲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婚生长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关系的若干意见》第1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婚生长子杨某乙由原告尤某某抚养,婚生次子杨某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尤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泽秋人民陪审员  黄顺先人民陪审员  田联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