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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刘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刘守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刘建国。被告刘守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诉被告刘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于2013年7月2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守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守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