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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671号原告田某某,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乡某村某组。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某村某组。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2013年5月22日庭审过程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国庆人民陪审员  白富春人民陪审员  段选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