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王建辉、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王建辉,张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张国利,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辉,农民。被告张桂芝,农民。原告张国利与王建辉、张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利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19日,被告王建辉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每年给付原告利息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原告至今未还。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应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所在地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国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