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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任现昌、任清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任现昌,任清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丁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现昌,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任清占,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现昌、任清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现昌、任清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郑守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