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任现昌、任清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任现昌,任清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丁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现昌,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任清占,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现昌、任清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现昌、任清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巨野博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郑守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