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周秀香与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香,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周秀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焕一,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审理并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2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3)第297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