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施尽的、冀玉芹等与段志刚、河北高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尽的,冀玉芹,宋利杰,宋利峰,宋雪霞,段志刚,河北高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石家庄市翔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施尽的。申请人冀玉芹。申请人宋利杰。申请人宋利峰。申请人宋雪霞。被申请人段志刚。被申请人河北高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系冀AX96**号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翔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冀AOO**挂号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申请人施尽的等与被申请人段志刚、河北高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石家庄市翔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AX96**/冀AOO**挂号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AX96**/冀AOO**挂号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