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与赵立民、王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赵立民,王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丽,公司员工。被告赵立民,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王娜,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民、王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福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