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关伟荣与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伟荣,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花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关伟荣,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建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投资人刘进源。原告关伟荣诉被告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以下简称泛欧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伟荣的委托代理人蒋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刘进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800000元。借款后被告刘进源未按期偿还,经原告催促,被告刘进源与泛欧玩具厂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3800000元,并承诺于2011年12月底前还3000000元,2012年2月1日前还800000元。后被告刘进源只还款800000元。2013年1月5日,被告刘进源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截止2013年1月15日尚欠原告300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月30日前还清,被告泛欧玩具厂在该《欠款确认书》盖章,自愿对被告刘进源的欠款提供担保。现被告刘进源及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仍未偿还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进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泛欧玩具厂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进源无答辩。被告泛欧玩具厂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进源共向原告借款四次:第一次为2009年12月15日借款2000000元,期限三个月;第二次为2010年1月28日借款500000元,期限一个月至同年2月27日止;第三次为2010年4月13日借款600000元,期限一个月至同年5月12日止;第四次为2010年4月14日借款700000元,期限一个月至同年5月13日止。上述借款均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告刘进源指定的案外人司徒康薇帐户中,且被告刘进源均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据交由原告收持。第一次借款借据有被告刘进源及司徒康薇签名按捺手印,第二至四次共三份借款借据均有被告刘进源签名按捺手印及加盖被告泛欧玩具厂公章。2011年9月30日,被告刘进源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其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800000元,自2011年9月30日上述欠款本金未还,并承诺“2011年12月底前还叁百万元本金,2012年2月1日前还捌拾万元本金。(即,2011年11月中旬前至少还本金贰佰万元,2011年10月份内还100万(壹佰万)元本金)”。该《还款计划书》有被告刘进源签名按捺手印并加盖被告泛欧玩具厂公章。2013年1月15日,被告刘进源向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至2013年1月15日,仍拖欠原告借款本息3000000元,承诺于2013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确认书》另写明“担保人自愿对欠款人刘进源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至上述债务清偿之日止。”该《欠款确认书》欠款人处有被告刘进源签名按捺手印,担保人处有被告泛欧玩具厂加盖公章。上述借款借据及《欠款确认书》中均约定若欠款到期未还清,则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可用被告刘进源及家庭成员的财产及物业进行抵债。庭审中,原告表示司徒康薇为被告泛欧玩具厂财务人员,并表示在被告刘进源未偿还借款后进行过抵债,但因被告刘进源用于抵债的财产及物业均不属于其所有而未抵偿成功。另外,原告明确表示被告刘进源已经偿还借款800000元,且不要求被告刘进源偿还欠款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据、《还款计划书》、《欠款确认书》、银行转账记录、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进源向原告分四次共借款3800000元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2013年1月15日被告刘进源确认尚欠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承诺于同年1月30日前还清。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刘进源未到庭就其还款事实进行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刘进源尚未归还上述借款的陈述予以采信。被告刘进源未按照约定按期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刘进源立即归还借款30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欠款确认书》中记载被告泛欧玩具厂愿意对被告刘进源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泛欧玩具厂未到庭对上述保证责任约定提出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泛欧玩具厂对被告刘进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刘进源、泛欧玩具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刘进源归还原告关伟荣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刘进源、广州市白云区泛欧玩具厂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艾婧人民陪审员 聂清玉人民陪审员 谢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浩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