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文生、王志刚、李红霞、袁华忠、鹿国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生,王志刚,李红霞,袁华忠,鹿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14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生,男,48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渠运发,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志刚(曾用名王治刚),男,43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马超云,男,河南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红霞,女,42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党晓勇,男,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华忠,男,58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7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8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8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晓亮,男,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鹿国忠(又名鹿国营),44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2年11月1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赵贵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生、王志刚、李红霞、袁华忠、鹿国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冯春光审判员 张建玺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宗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