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仲撤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王洪女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仲撤字第41号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俊。委托代理人:宗音。被申请人:王洪女。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启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启玉琳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