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于清东与曲汇、于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清东;曲汇;于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商初字第507号原告:于清东,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曲汇,男,53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于伟民,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清东诉被告曲汇、于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法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东撤回对被告曲汇、于伟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保全费1138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