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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佟显术与陆贵青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显术,陆贵青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955号原告佟显术,1937年7月11日,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陆贵青,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显术与被告陆贵青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显术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显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宝春审判员  陈福生审判员  卢贵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