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芸与徐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34号原告:刘芸,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芸诉被告徐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7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芸3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徐明亮的财产在人民币7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