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仲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冀艳与西安环科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艳,西安环科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冀艳,女,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环科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冀艳与被执行人西安环科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3)2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环科水处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冀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3)27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本案案款20344.80元及执行费705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本案案款20344.8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冀艳,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3)279号裁决书所裁决的第一项,申请执行人冀艳在执行期间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其表示自愿放弃对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及工伤社会保险费的执行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8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