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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琳与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群,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琳与被执行人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琳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29600元、滞纳金35447.25元、使用费67906.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并承担诉讼费16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琳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2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鑫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3463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