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智毅与赵秋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毅,赵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李智毅。被告赵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毅诉被告赵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毅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秋明的银行账户存款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秋明的银行账户存款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忠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人民陪审员 蔡亚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