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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殷林昌与被上诉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林昌,男,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林昌因与被上诉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林昌、被上诉人杨明及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还上诉人殷林昌。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其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