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殷林昌与被上诉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林昌,男,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男,1974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林昌因与被上诉人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林昌、被上诉人杨明及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0元,退还上诉人殷林昌。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其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