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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恢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永恢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恢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朱XX,男,19XX年X月出生,汉族,永福县XXX公司职工,住永福县XX镇XX路XX号。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永福县XX乡**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XX与被执行人唐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7000元,尚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的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永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