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某群、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群,刘某某,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群,女。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某群、刘某某、刘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172.2元(其中刘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某医疗费10000元,赔偿孙某群、刘某某、刘某110000元;郭某赔偿孙某群、刘某某、刘某256046.5元;刘某某对以上赔偿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